赣建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南昌工程学院
你(单位)在南昌工程学院艺术教学与实训中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2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要事呈批单,证明南昌工程学院艺术教学与实训中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证据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在2016年9月16日,南昌工程学院艺术教学与实训中心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 ;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南昌工程学院艺术教学与实训中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2023年1月5日和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罚先告字〔2023〕第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建罚听告字〔2023〕第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南昌工程学院艺术教学与实训中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国库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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