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泉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关于您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探索新型监管机制,逐步提高物业管理质量。自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制度取消后,物业行业没有准入门槛,行业监管相对薄弱,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2022年12月26日,我厅印发了《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将党建基础情况、守法经营、合同履约、投诉处理、日常检查、业主满意度等一并纳入信用评价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约定退出或擅自停止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扣分。《评价标准》坚持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由广大业主、街道社区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进行考核评价,或根据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线索,进行采集和认定。信用等级划分为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合格)、二星级(基本合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信用评价结果将在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应用,通过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倒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
二、激发自治活力,探索物业管理委员会机制。2020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在部委层面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一概念,明确提出“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我省积极落实国家部委工作要求,于2022年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要求、职责边界等,探索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参与物业治理模式,补齐物业管理短板。2024年,进一步修订完善指导规则,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并要在任期期间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强化业主自治自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尽责。我省九江、宜春、上饶和吉安等4个城市已将“物业管理委员会”写入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合法性和职责边界,进一步强化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三、强化市场导向,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2024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住宅物业服务市场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当地物业管理协会选择辖区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要求涵盖辖区内所有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或住宅类型,原则上每个物业服务等级或住宅类型不少于3个作为监测点,对监测点的物业服务市场价格信息定期监测、定期发布,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服务价格时提供参考,推动形成“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住宅物业服务价格机制,助推业主更直观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质升级。一是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运用,指导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差异化管理的原则,引导广大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改选质价不符、服务质量低的企业,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是鼓励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协会等严格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开展考核检查,将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评价不良行为,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质增效。三是持续紧盯党建引领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持续发力,推动各地补短板、强弱项,因地制宜创新破题,继续做好红色物业建设,全力扩点覆面,推进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治理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的良好局面。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