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机关处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一)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1、负责全厅的收文办理工作和发文的审核、呈送、编号、用印工作;指导厅直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2、负责厅长办公会、厅务会及全省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以及其他材料的协调工作;参与全省性重要专业会议的有关工作;参加以厅名义召开的各行业会议。
    3、牵头组织目标管理的制定、督办、考核;制定年度会议、文件的控制计划并抓好督办落实。协调管理建设行业全省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4、负责协调、督查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综合协调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5、负责机要保密、印章管理、工作督办和厅文书档案的管理;指导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6、组织协调信息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审查以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稿和材料。
    7、协调厅机关接待工作,牵头做好部、省领导以及外省(市)建设部门厅以上领导及其他重要接待工作。
    (二)组织协调建设政策法规工作
    1、组织贯彻执行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本省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地方建设法规、规章的审查、报批、论证;指导、参与业务处室、厅直有关单位起草地方建设法规、规章;负责地方建设法规、规章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
    3、负责全厅综合调研活动的组织协调,并根据调研情况对涉及全行业的综合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4、综合管理全省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
    5、负责厅机关、厅直有关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指导业务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指导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以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及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
    (三)综合协调全省建设行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厅机关、厅直单位电子政务及其他涉及信息化方面的工作。
    (四)指导省建设信息中心的业务工作,归口管理省城建档案馆。
    (五)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一)组织编制全省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开展中长期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与调研,适时调整建设发展规划(计划)。
    (二)管理城市建设项目库,参与有关城建项目投资的计划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申请、立项和评审。
    (三)负责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
    (五)负责全厅各项资金管理及核算,组织年度各项资金收支、分配计划的实施。
    (六)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厅直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直系统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工作。
    (七)负责管理建设行业统计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建设系统统计工作。
    (八)指导全省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负责全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省建设系统相关行业经济政策调研。
    三、建筑管理处
    (一)研究拟定全省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省建筑活动(含装饰装修),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
    (三)研究拟定全省建筑活动的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全省各类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其中市政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由厅城市建设处负责)。
    (五)管理全省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其中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的初审工作由厅城市建设处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六)综合协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省建设市场督察站、省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站的业务工作。
    (七)管理全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
    (八)组织协调全省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综合管理外来施工企业进赣参加建筑活动。
    (九)协同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开展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和建筑业应用新技术示范工程验收,参与指导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指导和监管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受理、核发省管项目施工许可证。
    (十一)指导全省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改革和贯标认证工作。
    (十二)承担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一)负责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指导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
    (二)研究制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计划、体改、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定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专项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全省国家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
    (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负责全省建设行业消防管理工作。
    (五)综合协调全省城镇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抗震设计与施工和全省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制订、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订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重大建设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会同指导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七)负责省建设科技经费和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的登记、申报、鉴定和奖励。
    (八)指导全省建设行业“四新”推广和全国、全省“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的审定及实施工作。
    (九)牵头组织国家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省建设行业标准、规范与规程,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指导省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指导省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业务工作,归口管理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五、城市规划处
    (一)研究拟定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查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与实施;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
    (三)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跨设区市的区域规划,负责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
    (四)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五)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六)管理和规范全省规划设计(含风景、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市场,负责全省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七)指导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九)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
    (十)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查、报批工作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核发风景名胜区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一)协同计划财务处安排用于风景、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
    (十二)管理全省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六、城市建设处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的法规、规章、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监督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市政公用行业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企业资质标准。
    (二)负责全省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燃气、热力、市政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全省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指导全省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市政施工企业(含其它企业兼营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的初审工作。
    (四)指导全省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与保护工作。
    (五)指导全省市政公用行业的改革和规范化服务工作。
    (六)参与有关城建专业规划的评审工作。
    (七)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业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八)协同计划财务处安排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城市维护建设补助资金。
    (九)会同省质监总站做好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评审工作。协同省招投标办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十)承办省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省人居环境奖,国家、省园林城市的审查报批工作。配合省爱卫会、省文明委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工作。牵头并会同省绿委办公室开展全省园林化单位评选工作。
    七、村镇建设处(省移民建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一)研究拟定全省小城镇发展战略和村镇(村庄、集镇、县城关镇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指导全省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与实施,参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指导农村居民建房的标准图和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五)指导全省村镇供水的行业管理工作。
    (六)指导村镇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镇容环卫工作。
    (七)会同计划财务处安排用于村镇规划和建制镇自来水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协同计财处开展村镇建设招商引资和对外合作交流。
    (八)指导创建全国重点镇、全国示范镇、省重点镇、省示范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推广工作。
    (九)指导全省库区、深山区移民扶贫搬迁的规划建设工作。配合省爱卫会、省文明委开展创建卫生村镇、文明村镇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省灾后移民建镇规划建设工作,承办省移民建镇工作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八、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一)研究拟定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全省住宅建设、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安全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行业和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置业担保等房地产中介服务及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物业管理、房屋测量等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指导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省房地产买卖、出租、抵押、交换、继承、赠予、典当、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和廉租住房的政策指导,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管理和优惠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参与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和小区竣工验收工作。
    (六)指导全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落实私房政策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七)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拆迁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以及房地产测量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
    (八)管理全省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九)监督、管理、指导住宅业主或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十)协同计划财务处做好房地产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指导各市房管部门控制房价工作,督促有条件市县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
    九、人事教育处
    (一)负责厅机关处级及以下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全厅处、科两级领导干部职数;负责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厅管干部的考察、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单位科级干部的任(聘)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挂职锻炼、对口支援和包村扶贫等干部的选派及省委党校(行政学院)调学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全厅人事调配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接收安置。
    (五)负责厅直单位职称评聘管理和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厅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六)负责厅机关劳动工资管理;指导厅直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行业工种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七)负责全厅机构编制、全员考核和知识分子(专家管理、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出国出境管理和社团管理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省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包括统一管理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制定,领导干部业务知识培训,关键岗位资格性岗位培训(含应急性岗位培训),执业资格考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培训与鉴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出省前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负责以厅名义颁发证书的各类培训班的审批及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
    (十)归口管理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指导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和省城市建设高级技术学校的工作。
    十、机关党委
    (一)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党、工、团工作。完成省直机关党、工、团工委,厅党组部署的工作和交办的任务。
    (二)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全厅政治学习的安排与实施,做好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安排和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指导监督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和对党员的监督、教育、管理工作。
    (四)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搞好“创先争优”活动。
    (五)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参与指导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参与人事教育处牵头组织的干部考察工作。
    (六)负责省直党工委安排的调学计划的实施。
    (七)领导厅直机关工会、团委、妇女工作;负责厅直系统统一战线工作。
    (八)指导全省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含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厅精神文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做好全省建设系统职工疗养工作;负责厅直系统政工系列职称评聘工作。
    (九)协助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厅直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十一、老干部处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老年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厅老干部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布置、检查指导和落实。
    (三)指导全厅老年人工作和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工作,协助指导全厅老干部党组织建设和厅机关老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
    (四)承办省老龄办、省委老干部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具体承办厅机关老干部生活待遇方面以及其他日常的服务工作。
    十二、纪检组(监察室)
    (一)履行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职能。
    (二)监督、检查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厅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三)查处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案件;检查处理厅机关公务员、厅直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
    (四)协助厅党组抓好党风、政风和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厅直机关党委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五)对厅机关公务员和由厅任命的厅直单位领导干部实行行政监察。
    (六)参与指导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人事教育处牵头组织的干部考察工作。
    (七)受理对厅机关公务员和厅直单位处级干部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群众举报工作。
    (八)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
    (一)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指导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
    (四)指导监督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六)协调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依法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