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省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参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管理全省装饰(含市内装饰)行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四)指导全省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燃气、热力、市政工程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卫以及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

    (五)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省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测量;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

    (七)制定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

    (八)管理全省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省外、国(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九)负责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