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信息分类: | 文件通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15795-20190131-736088 | 发布日期: | 2019-01-31 09:55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建科〔2017〕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江西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3日
江西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住建部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重要决策部署,规范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建科〔2017〕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综合应用等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应符合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能适度、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
鼓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区。
第四条 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优先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条 产业基地分为部品部件生产、综合应用、科技研发等类型。
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指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预制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整体厨卫、内装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或装备制造企业。
综合应用类企业指具有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设计、一体化装修、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管理等有关能力的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
科技研发类企业指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科研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等。
第七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综合应用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应在1亿元以上;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如是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其部品部件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000m2以上,并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申请部品生产类产业基地的企业,产品先进成熟完善,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建筑部件、部品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分别在5万立方米、3万吨、1万台(套)以上,产品已累计在5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或已落实且将在6个月内应用的装配式生产项目10万平方米以上。
6.申请综合应用类产业基地的企业,相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设计甲级资质、监理甲级资质,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技术、资源整合能力,具有完整的装配式建筑自主技术体系、自主研发科技成果,已累计实施2个项目且单个项目在3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7.申请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单位,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编或参编过2个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项。
鼓励拥有国家、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申报产业基地,并予以优先支持。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示范区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政府名义印发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文件;
2.编制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并获得正式批复;
3.园区发展控制规划面积不少于1平方公里;
4.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不少于5家,且需包含混凝土PC生产企业、钢结构建筑部件生产企业、木结构生产企业;
5.基本形成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检测、监理、培训等全产业链。
6.加快装配式建筑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项目中应用,累计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10个以上,建筑面积达50万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向当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两年申报一次,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请表;
(二)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企业概况、申报 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企业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经济社会效益、保障措施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四)企业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及生产安全保证体系;
(五)技术标准体系;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情况,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申请产业示范区的单位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推荐申报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的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业基地是否符合省、市产业布局和城乡规划;
(二)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四)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部品部件生产情况;
(五)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六)经济社会效益及示范作用分析
(七)实际工程应用业绩;
(八)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经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复核、评审通过的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和公布,并纳入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对不符合要求的产业基地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申报获批的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定期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申报获批的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监督管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认定。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三年组织对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评估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
附 件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
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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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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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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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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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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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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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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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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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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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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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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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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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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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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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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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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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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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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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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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状况 |
上年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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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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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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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研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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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简要情况 |
(可附页)